服务热线: 13475908070
关于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额的处理。为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 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1 《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 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若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艮口: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3 需注意的是,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 补情况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