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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省属企业一封信

国务院8月23日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将同时实施。建立企业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利于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为帮助广大企业按时、顺利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济南工商代理  根据《条例》规定,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山东省工商局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工商部门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内容。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同时公示。济南工商代理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方式及步骤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sdxy.gov.cn,进行年报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

(一)身份注册认证。首次进行申报的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注册。登陆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点击“注册”,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身份验证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

(二)登录填报。在“企业用户登录窗口”,输入“企业注册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三)填录年度报告、即时公示信息表。登录后,企业年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时公示信息,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系统进入相应信息填写界面,企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点击“预览打印”,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报送或即时信息公示。

(四)年度报告书下载。如果企业需要年度报告书,点击“年度报告书下载”即可。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录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与原登记号码不一致时,系统自动提示。企业需要到工商登记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出具载明法定代表人原登记身份证号码及升级后的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2)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

(3)法定代表人升级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按照公示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企业不履行信息公示的法律后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名单和结果将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信用、信誉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阅读《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如有疑问,可直接向省工商局咨询或参考山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山东红盾信息网)页面上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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